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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裡需要設AED

•第一優先:符合「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」

•第二優先:未達公告標準之公共場所階段性設置

•第三優先:非公告之公共場所,但符合「三高一難」原則(高密度、高風險、
  高效益、難到達)的公共場所

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

行政院衛福部公告

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

(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, AED,以下簡稱AED)

之公共場所如下:

(一)、交通要衝:機場、高鐵站、二等站以上之台鐵車站、捷運站、

      轉運站、高速公路服務區、港區旅客服務區。

(二)、長距離交通工具:高鐵、座位數超過十九人座且派遣客艙組

      員之載客飛機、總噸位一百噸以上或乘客超過一百五十人之

      客船等交通工具。

(三)、觀光旅遊地區: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及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

      主管之風景區、國家公園、森林遊樂區、開放觀光遊憩活動水庫、

       觀光遊樂業、文化園區、農場及其他等觀光旅遊性質地區。

(四)、學校、大型集會場所或特殊機構:高中以上之學校、法院、

    立法院、議會、健身或運動中心、殯儀館、三千名以上人員之軍營。

(五)、大型休閒場所:平均單日有三千名民眾出入之電影片映演場所

     (戲院、電影院)、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、視聽歌唱場所、演藝廳、

     體育館(如小巨蛋)、圖書館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。

(六)、大型購物場所:平均單日有三千名民眾出入之大型商場

     (包括地下街)、賣場、超級市場、福利站及百貨業。

(七)、旅宿場所:客房房間超過二百五十間之旅館、飯店、

      招待所(限有寢室客房者)。

(八)、大型公眾浴場或溫泉區:旺季期間平均單日有一百人

      次出入之大型公眾浴場、溫泉區。